7月1日正式实施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

       为防治环境污染,改善环境质量,加强对 VOCs 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,生态环境部制定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-2019)。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。
     《标准》对涉挥发性有机物生产服务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明确提出,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、输送、使用、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。
 
物料储存环节
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、包装袋、储罐、储库、料仓等。
 
物料转移和输送环节
1)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。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,应采用密闭容器、罐车;
2)粉状、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、管状带式输送机、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,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、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。
 
工艺过程
1)化工生产:物料投加需密闭进行,无法密闭的,应在密闭空间操作,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,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。物料卸料应密闭,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;无法密闭的,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,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;
2)化学反应: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、挥发排气、反应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。在反应期间,反应设备的开口(孔)在不操作时应保持密闭。
 
VOCs产品使用
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%的含VOCs产品,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,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;无法密闭的,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,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。
 
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
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≥2000个,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。
 
收集处理系统
VOCs废弃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,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,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;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,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。
 
台账要求
1)企业应建立台账,记录VOCs原辅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、使用量、回收量、废弃量、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。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; 
2)泄露检测应建立台账,记录检测时间、检测仪器读数、修复时间、采取的修复措施、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。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;
3)企业应建立台账,记录废气收集系统、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,如运行时间、废气处理量、操作温度、停留时间、吸附剂再生/更换周期和更换量、催化剂更换量、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。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。